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德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8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育知东路30号院1号楼14层2单元1410。
法定代表人:唐全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定宏,北京市人仁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金,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孙绍林,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德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宝灵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定宏,被上诉人刘德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绍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东兴
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
代理审判员  倪继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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