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8民初926号
原告:向泽安,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玉石村2社41号,现住澜沧县。
被告: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L521J1D。
法定代表人:付军,男,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马然,男,汉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泽安诉被告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泽安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泽安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泽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向泽安负担。
审判员  敖东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