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小花、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8民初936号
原告:温小花,女,1986年12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现住云南省澜沧县。
被告: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北环路俊都五金建材家居城第33幢第2单元第9层33-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L521J1D。
法定代表人:付军,男,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小花诉被告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小花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梓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小花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小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温小花负担。
审判员  敖东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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