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22民初3513号
原告:陈在芝,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梧州市人,农民,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俊龙,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
被告:广西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州镇体育西路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MXDCM8T。
法定代表人:顾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藤县大黎镇卫生院,住所地广西藤县大黎镇大黎街164号,登记号49927982045042211C2201。
法定代表人:胡超云,院长。
原告陈在芝与被告陈勇、广西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藤县大黎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在芝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收到被告陈勇支付的大黎镇卫生院搭排山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在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在芝负担。
审 判 员 高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炳连
书 记 员 饶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