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恒江源2栋15楼1-8。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
被执行人: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1单元12-6室。
法定代表人:陶涛。
本院在执行广西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