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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1民初378号 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计3681元,由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张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