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1民初378号
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计3681元,由原告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珊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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