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民特9号
申请人:云南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TCHH43
法定代表人:李海琼(执行董事)
住所: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2年1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云南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书。
申请人云南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劳人仲案(2021)97号《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劳人仲案(2021)97号《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有误。被申请人并未就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进行举证,裁决书错误计算了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13532元不应该全部由申请人一方支付,护理费应该按照被申请人受伤时曲靖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2.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宣劳人仲案(2021)97号《仲裁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拒收了申请人的鉴定申请。该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宣威市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2022)云0381民初360号的应诉材料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宣威市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月12日受理了被申请人吕琼珍的起诉,案号为(2022)云0381民初360号,现在审理过程中。故对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云南开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邬汉洪
审 判 员 李莉萍
审 判 员 朱福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耿传芳
书 记 员 张玉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