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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1270号
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周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平
被告: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舒曼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甘肃众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退付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1478元,由原告西峰区糖酒公司家属楼业主委员会负担1478元。
审判长 王玉泉人民陪审员孙向丽人民陪审员张金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