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7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

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3元,退付原告**7423元。

审判长 王玉泉人民陪审员沈彦雄人民陪审员杨明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