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7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银
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3元,退付原告**7423元。
审判长 王玉泉人民陪审员沈彦雄人民陪审员杨明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