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39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石家庄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
原告**与被告**、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怀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清
书 记 员 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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