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424民初43号
原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7480L),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32646269D),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326946170W),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