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7261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女,汉族,2000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原告:**,女,汉族,2009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晏瑩,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9350J。
负责人:李鸿,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淼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云麻路2号兴旺工业园9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6NNT5L。
法定代表人:许鹏程。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人云南淼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美玉
书 记 员 罗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