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8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7TX06。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钏,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2W7FG15。
法定代表人:张博文。
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54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548.7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