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10号
申请人: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C座1701、1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7TX06。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浩,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小钏,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小钏,河南天坤(河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陈公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2W7FG15。
法定代表人:张博文。
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6216号。申请人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54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淘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3548.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95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若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