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5024号
原告:魏...。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先后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时间在前,立案号(2022)甘1002民初4603号)和原告***诉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立案时间在后,立案号(2022)甘1002民初5024号)。上述二案均系当事人双方不服庆阳市西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人仲案字(2022)第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应将上述二案合并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甘1002民初460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 雷
书 记 员 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