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07行初156号
原告北京仲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盼,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div>
负责人:苏鹏,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仲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仲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