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353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7991018H。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飞,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米跃武,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启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D4B75B。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美奂新城小区75栋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启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79元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崔光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