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6民初19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香,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启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D4B75B。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美奂新城小区75栋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勇,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启昌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现以因原告***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方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