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1171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思楠,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李雄兵,男,1977年1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源,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凯,云南锦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启昌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D4B75B。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美奂新城小区75栋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金华。
原告***与被告***、李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雄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雄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