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恢20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枫杨街**。
法定代表人谢剑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诚、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豪、张倩,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申请执行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确认:一、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支付欠缴的房租1981100元、房屋占用费3377600元(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之后按每月1312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为止)、电费2146238.61元及利息70492.5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为止)、违约金69840元;二、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并腾空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所有的金水区金水大道98号房屋;三、驳回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因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作出(2019)豫0105执1110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大道××号屋内的沙发、茶几、音响、点歌机、凳子、电视机等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后本院委托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作出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上述财产的评估值为2108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以起拍价148000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2021年1月26日,竞买人段成斌(身份证号:4108251986********)以14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并已支付对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大道98号屋内的沙发、茶几、音响、点歌机、凳子、电视机等物品【详见豫科健评报字(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明细表】的查封;
二、前项所述财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段成斌(身份证号:4108251986********)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段成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
案号
(2020)豫0105执恢2034号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位于金水区金水大道98号屋内的沙发、茶几、音响、点歌机、凳子、电视机等物品【详见豫科健评报字(2020)第027号资产评估明细表】解封过户】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孟璐送达人孟璐、张照蓬66682397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