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111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枫杨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剑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诚、高慧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大道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豪、张倩,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申请执行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3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确认:一、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支付欠缴的房租1981100元、房屋占用费3377600元(暂计至2018年2月20日,之后按每月1312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为止)、电费2146238.61元及利息70492.56元(暂计至2018年2月21日,之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为止)、违约金69840元;二、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出并腾空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所有的金水区金水大道98号房屋;三、驳回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因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经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未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周志坚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