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终3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富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心诚,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4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星语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