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32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黄康,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泗民初—字第00005号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50490.23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合肥市阜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及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8180元由被告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号为2000018账户中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号为2000018账户中的160830.23元,划拨至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专户在泗县工行虹都支行开户的1312020719000004485账户上;余款解除冻结。
执行费216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伟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