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2928号
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泗县中顺达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7094853。
单位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宇,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安徽省福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3058609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福泉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福泉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福泉建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