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4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4305860-9。
法定代表人:黄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其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