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福泉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22执2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住安徽省肥**县店埠镇龙泉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4305860-9。
法定代表人:黄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福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33元(含诉讼费10元、执行费7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