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壹品传媒有限公司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4567号
原告:赤峰市壹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平双公路西水榭花都小区B59-1-1-010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皇都车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兴嘉城东区29-4-0401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壹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皇都车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壹品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壹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皇都车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赤峰市壹品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