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天翼达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61004072F。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模。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雨,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2UGP2Y。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娅。
委托代理人杨亮,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担保人杨亮,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天翼达温室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3568.88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912元、保全费202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3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天翼达温室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该款分五次支付,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3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如被执行人任意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均有权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3、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杨亮(5201021971××××××××)自愿作为上述付款义务的执行担保人,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提供自己名下的大众辉昂汽车一辆(贵AR×××××)作为担保财产(由人民法院进行查封);4、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定县盘江四季花谷项目中的玻璃温室观赏走廊、异形展厅等财产进行查封,在履行付款义务完毕前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得擅自拆除、使用上述财产;5、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工程款93568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2812元、保全费2028元。担保人杨亮于2020年8月10日交纳了申请执行费4304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杨亮名下的车牌为AR×××××大众辉昂牌轿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贵州丰美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定县盘江四季花谷项目中的玻璃温室观赏走廊厅、展形厅。
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四、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3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