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民初218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80-10(吉林市光华路80号楼78号)青岛街道办事处大楼七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