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71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区深圳街创业园D座生活楼D504A。
法定代表人:程敏。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忠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静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