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1325号
原告:***,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齐,吉林市船营区正德法律服务所。
被告: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创业园D座生活楼D504A。
法定代表人:程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发,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筑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苗 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