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涂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当涂经开区管委会)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涂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一)案涉《BT协议书》《补充协议》对项目范围、建安费用、回购费用、建设管理、违约责任、回购利润等都作出明确约定,符合BT协议的本质要求。(二)案涉BT项目系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已有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采用BT模式建设工程项目须经招投标程序。(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涉《BT协议书》《补充协议》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招标程序应当作为无效合同认定,其亦无须依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审判决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到本案,当涂经开区管委会通过《BT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将案涉安置房工程项目交由合同对方进行投融资建设,并承诺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回购。前述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的内容涉及项目开发、投资建设及产权转移等多层法律关系,并非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范围。二审法院结合案涉安置房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业已经过招标程序、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等实际情况,认定前述协议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当涂经开区管委会以其他地方政府存在招标要求为据主张二审判决认定错误,依据亦不充分。
综上,当涂经开区管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当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 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