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民初806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云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告***、***江苏中江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