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1执恢129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鑫宇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文圣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辉,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住所地东港市银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阳鑫宇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7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0元,定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承担执行费39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双方已达成上述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