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民初862号
原告:辽***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庄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7777773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堃、张绮桐,该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二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004639031262。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2元,减半收取9706元,由原告辽***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