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681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鑫宇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辉,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辽阳鑫宇实验室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按本院生效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东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合计270000及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为财政拨款单位,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级单位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用于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3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