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397号
原告: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1日,住: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