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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周沟石料厂与某某、宁夏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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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425财保5号
申请人:彭阳县周沟石料厂,住所地:彭阳县白阳镇周沟村。
法定代表人:文效兑,任厂长。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1月28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新华西街**。
申请人彭阳县周沟石料厂、**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原市分行的存款315000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原市分行账号为×××的存款315000元。期限为2019年4月9日。
案件申请费2100元,由申请人彭阳县周沟石料厂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海军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