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3民初155号
原告:青海琅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14号北楼3楼001-002。
法定代表人:南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净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幢8楼10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琅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净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于2022年8月11日原告主动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琅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青海琅棱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丽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