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5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宁*****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青0105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货款92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301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名下车辆查封、冻结,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0105执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敖敏
审判员强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