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05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北民廿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车辆青A.*****号、青A.*****号因未检,户口已被注销,渝B.*****号、渝F.*****号已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斌
审判员敖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