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

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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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恢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性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莫永铮,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潮,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73.71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名下×××扬子牌汽车,违法未处理达到报废标准;×××现代胜达、×××丰田牌两辆车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在重庆市车管所轮候查封车辆所有权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城口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房地证×××字第XXXX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在城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青海三江源农牧机械市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庄 怀 宁
审判员敖敏
审判员王艳利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静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