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328民初3551号
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191581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得),男,生于1973年1月5日,住唐河县。
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得)自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空调和电视机,价值34984元,由被告***(得)出具收据三支,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货款349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经营家用电器生意;2、条据三支,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视机和空调,共欠原告货款34984元。
被告***(得)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得)自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在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购买空调和电视机,价值34984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条据三支,2010年8月13日欠条载明:“欠条,欠北兴格力空调款陆仟捌佰叁拾肆元,¥6834元,***2010、8、13号”。2011年7月3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创维彩电合计肆仟元整,¥4000元,***2011、7、3号”。2011年8月3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创维电视合计贰万肆仟壹佰伍拾元,¥24150元,***2011、8、3号。”后经原告向被告***(得)催要,被告***(得)未予偿还,故请求被告偿还货款3498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得)欠原告货款3498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得)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49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0元,由被告***(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