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13***刑初656号
自诉人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男,***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唐河县。
自诉人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人***已庭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人***已庭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唐河县北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