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宜春渝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等与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982民初1896之一号
原告: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袁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51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财产,现本案已调解,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渝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升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依法应解除对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