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0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经营场所: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中路132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继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东,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龙翔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莹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支尚斌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