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897号
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03281353。
法定代表人:贺亚东,总经理。
被告:宜阳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东城区同力大道北侧综合行政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27785070489B。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
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阳县市政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9元,由原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水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