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6032813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柘城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4005878007X。 负责人:***,该办公室副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柘城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4执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柘城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24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董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