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1号报业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NA2N47Q167。
法定代表人:昝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远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162号庐阳创业社区西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9524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远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203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2月7日、3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并予以冻结。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且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