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971号
原告:江苏润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张公渡村。
法定代表人:丁家佳。
被告: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经济开发区。
原告江苏润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深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经初查本案证据材料,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记载,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